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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专家提示: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要看清前提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次数:

  继今年8月国务院推出六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之后,全国4000多万中小企业再次迎来利好。9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包含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在税收扶持方面的政策尤其值得关注。根据《意见》,国家将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税收专家表示,《意见》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含金量”极高,但企业要顺利获得这些优惠,必须知晓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看清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所得税减半征收,适用于部分小型微利企业

 

  《意见》规定,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20081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已经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的突破点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也就是说,享受优惠的企业首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在3万元以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下图:

 

 

  税收专家表示,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该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判定标准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该目录对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都有明确界定。

 

  第二,行业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骍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第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标准。根据要求,从业人数一般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再来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2009年已经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2010年企业就可以享受《意见》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进口设备免关税,必须投资国家鼓励项目

 

  《意见》明确,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版本修订频率也不断加快。在经过多次修订后,目前的版本为2008年初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该目录已从20081215日起开始执行。中小企业如果有从国外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备件,要获得关税减免,设备必须符合新版本目录的规定。

 

  税收专家介绍,2008年版的新目录与以前相比,新增了36个不予免税的条目。涉及的设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此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精神,对农业机械、石化、煤炭综采、输变电设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二是近年来国内已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如港口机械、飞机装载设备、测量仪器、数控装备等。企业在进口设备前,应对照目录审慎选择设备项目,争取最大程度地利用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须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11日开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最低提高了2倍,并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但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沿海地区很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甚至出现亏损,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在此种境况下,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让一些企业感到难以承受。据了解,广东省、厦门市政府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分别出台政策,对部分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不是新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减免税政策,但由于该税种目前是我国房产保有期间为数不多的税种之一,国家出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2007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强调,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因此一些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实际上较难获得批准。此次《意见》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专家预测,《意见》发布后,上述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善。

 

  延期缴纳税款,企业须有特殊困难

 

  《意见》规定,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据了解,这一扶持政策也并非新政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已有专门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专家表示,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延期缓缴税款,只有在因“特殊困难”造成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税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短期货款拖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有关税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产生直接影响,企业转制、改组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出现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三是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接到正式批件期间实现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据了解,为落实《意见》要求,政策制定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上述扶持政策的配套性文件。因此,税收专家提醒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文件,严格按照后续文件的要求申请相关的税收优惠。

 

  链接:工信部研究细分中小企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朱宏任前不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目前的中小企业划分存在一定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考虑细分中小企业标准,有针对性地对不同规模企业进行扶持,以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朱宏任介绍,目前我国执行的中小企业标准依据为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2月发布实施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这个标准实施以来,在界定中小企业范围和分析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存在一些需要补充修订的地方。

 

  朱宏任说,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因为按照目前的这个标准,规模以上的小型工业企业就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91.8%,致使对处于最弱势的小型企业支持不够。二是标准中尚未区分微型企业。从国际上看,近4/5的国家和地区在小企业中又专门划分出了微型企业,政府对这些微型企业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都给予了更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政策的细分和更有针对性。工业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修改方向基本上是考虑与国际逐步接轨,细化企业分类标准以突出支持重点。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日前在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透露,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的中小企业数量接近4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以上。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997万家,个体户300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78%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60%左右,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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