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我国对烟、成品油、乘用车等行业进行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并加强了酒类行业消费税税收征管措施,为使广大纳税人加深对上述行业消费税的认识,国税部门对纳税人接触较多的行业消费税税收政策进行如下解读,以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税相关税收知识。
一、烟类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了完善我国烟草管理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家共同研究了卷烟价格、税收及财政政策改革措施,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烟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消费税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二)今年卷烟行业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率
(1)调整生产环节消费税税基。将划分甲乙类卷烟调拨价格的标准由50元/条调高到70元/条;
(2)调整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将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5%调整为56%;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由30%调整为36%;
(3)卷烟生产环节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2、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税率
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税率由25%调整为36%。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卷烟批发业务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具有卷烟批发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适用税率:5%
(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4、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烟丝的消费税政策不变,仍在生产环节按30%税率计征。
二、成品油行业消费税政策
国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行业消费税税率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4、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成品油消费税优惠政策
1、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2、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其他政策
1、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3、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5、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6、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7、对润滑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纳入了征税范围。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三、小汽车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9月1日对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3.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小汽车税率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税率由3%下调至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税率为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税率为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为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为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由15%上调至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由20%上调至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1、乘用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2、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3、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四、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
(一)白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1)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二)白酒的税率
白酒税率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白酒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三)白酒消费税核价管理
为防止一些不法白酒生产企业利用低价销售白酒给关联性质销售公司以逃避生产环节征收白酒消费税的偷税行为,从2009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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