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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开征与退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25     浏览次数: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收入迅速增加,收入额虽然距800元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还有不小距离,但月收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群体逐渐增多。

   为了应对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可能引发社会问题,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费用扣除标准为400元,各地根据经济发达情况略有差异。

   当时,社会上对此税调节高收入的功能颇抱期望。但是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后第一年,收入仅3133万元,这不但让当初对此税颇寄希望的人大大失望,而且也出乎税务部门的预料,并使税务部门受到征管乏力的指责。

   当时,具体负责此税种管理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集体企业所得税处,我担任该处处长。为摆脱被动局面,我冥思苦想,力图尽早谋划出应对之策。恰在此时,北京市税务局三处处长刘砚馨等来商谈工作,我便把拟议中的以抓好纳税申报为重点的征管想法征询他们的意见,他们表示赞同。于是商定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为试点,因为这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演艺界名人比较集中。

   达成共识后,纳税申报的试点工作很快展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和海淀区税务局对试点工作都很重视。由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参加试点工作的成员都热情很高,大家经过讨论,认为首先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于是,大家动手编写专题宣传材料,还请北京市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制作了专题节目。之后,又分头召开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演艺人员和财会人员参加的动员会、宣讲会和座谈会,一方面宣传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有关法规、纳税申报试点的意义和目的,另一方面听取他们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后,试点小组人员认为已到了一定火候,可以进行纳税申报了。于是,开始往各参加试点的单位邮寄或上门送达纳税申报表格及说明。资料发出后,大家满怀信心地期待试点工作的成果。

   10天过去了,半个月过去了,一个月过去了,大家的期望变成了失望。发出去的纳税申报表绝大多数犹如泥牛入海,没有回应。即使返回了极少数表格,基本上填写的都是零应税收入,等于未申报。这表明试点以失败告终,无法继续下去了,只好撤出试点。

   试点无果而终让我们心情郁闷,同时也深感要想使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取得突破,必须另辟蹊径。一次,《人民日报》记者田川来找我了解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情况,我如实说征收情况不好,各地上报的数字不是通过正规的统计报表上报的,所以不及时也不很准确。田川说,如果统计数字及时准确,《人民日报》可以报道。他的话给了我启发,我灵机一动,马上表示,我们一定每季度整理一份准确的统计表,并有文字分析,给《人民日报》刊载。之后不久,我便在反复核实各地上报数字的基础上,整理出了有文字分析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情况送到人民日报社。没几天这篇报道见报了,而且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我心中期盼这篇报道能对各地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报道见报后,引起了很大反响,不少地方来电话询问情况,我都一一向他们说明。此后,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统计工作非常认真,为避免本地区征税排名落后,各地都下气力抓此税的征管工作。这样,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入库数大幅增加。

   取得初步成功后,我们又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征管的措施。这样,到1993年,即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法》之中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年收入已达16.82亿元,是开征第一年即1987年全年收入的53.69倍。

   1993年,中国税收制度正酝酿一次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双重标准也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各界人士纷纷要求统一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次大修订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统一税制的转变,个人收入调节税也随之完成自己的使命,退出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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