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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增值税转型的时机把握与路径选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优化税制有着积极作用。增值税转型在东北三省近4年和中部六省26个城市近1年的试点,也已呈现出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应。
  1.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的税款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可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2.有利于增值税制与国际的真正接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如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实现与国际的真正接轨,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
  3.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外购项目所包含的税金,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进行管理,减少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可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效率和征管效率。
  从试点情况看,东北三省截至2006年底,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退增值税90.62亿元;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城市截至2007年底。抵退增值税34.5亿元。从行业结构看,抵退税主要集中于冶金、石化和装备制造等传统工业行业。从试点地区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东北三省试点第一年,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510亿元。进项税发生额40.5亿元,实际抵退税额27.66亿元,占同期三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3.61%。即使放开增量抵扣限制,采取全额抵扣办法,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规模也不过40亿元左右,不超过三省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的6%。东北三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前测算减收150亿元,但截至2006年底,东北试点企业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占同期税收总额的1.49%,约占三省国内增值税总额的4.17%,其对财政的影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总体上说,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效应已经凸显,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试点地区的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
  二、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时机把握与路径选择
  (一)时机把握
  1.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迫切要求实施增值税转型。我国经济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选择。我国经济发展正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从低附加值走向高附加值、从技术受控走向产权自主、从投资拉动走向消费拉动。在这个质的转变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经济政策与税收政策的支持。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恰恰适应了经济转型的需要,一旦全面推开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的行业其税负优势也就消失了,而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大,相对于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转型对它们更有利。这就使税赋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缓解原材料、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客观上对投资有一定刺激作用,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不会助推投资膨胀、加剧经济过热,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从我国投资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投资规模过热主要是由投资体制造成的,即对投资者尤其是国有投资者并没有过硬的投资约束。理论上生产型增值税会抑制投资,但旧体制下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等顽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的事实说明,如果不加强投资约束,即使不改变增值税类型也会存在大量投资规模膨胀的情况。因此投资规模过大问题更多地源于投资体制改革不到位,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类型并没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初步培育了一批具有独立的利益及风险约束机制的市场主体,其投资决策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经济规律,也就是市场供求关系及预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高低,投资方向将会更加审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效应会大大减弱。二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上体现基本建设投资热,更新改造相对不足的特点,投资过热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只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4左右,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中新增机器设备部分进行抵扣,对经济的总体影响有限。
  2.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和税制改革其他领域的推进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和有利环境。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23亿元,2007年达到49449亿元(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三年间翻了近一番,特别是2007年比上年增收1.18万亿,增长31.4%,可以说,2004年以来是建国以来税收增长的最好时期。关于转型改革对财政收入影响的预测差别很大,从500亿元到2000亿元不等,差别主要来自口径和时间的不同,财政部2004年静态算账的结果是减收1500亿元,也只占当年税收收入的6%左右。从近期看,财政有能力承受这项改革;而且增值税的减收部分会转化为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正式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我国规范化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为增值税转型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3.增值税转型试点效果明显,为全面推行改革积累了经验。经过东北地区近4年的试点,对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把握,为进一步的推广提供了可靠依据;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方面陆续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同时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为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经验。
  可以说,无论是从优化税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虑,还是从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试点地区运行效果分析,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路径选择
  1.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要从现有的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26个市扩展到全国。我国经济转型已到关键阶段,首当其冲的是需要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如果不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会对其他地区造成税收政策上的不平等,影响经济运行。根据税收平等、公正的原则,应该在全国尽快普遍实施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
  2.渐进推行,先实行分行业推行和增量抵扣,最终过渡到全行业全额抵扣。渐进式改革适合中国国情,可以缓冲全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财政减收压力。分行业推行,即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既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也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的引导,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增量抵扣即:新增固定资产新办法,存量固定资产老办法。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在限定抵扣范围的同时,可考虑暂时采用增量抵扣,以避免对财政收入和经济运行的过大影响。重要的是,分行业推行和增量抵扣只能作为过渡性措施,待时机成熟,应尽快实行全行业全额抵扣,实现彻底转型。
  3.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范围。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后,应分步、分批扩大其范围,对应该实施增值税的行业和应税项目普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两个行业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且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应首先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有效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被中断。避免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
  4.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收入结构变化和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对此,一方面应该尽快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重新调整共享税及其分成比例等,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地方财力影响;另一方面应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等,加快营业税、资源税等改革,使地方政府真正获得可持续的财力保证。这样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重大调整,各税种间有增有减,既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也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使经济和税收协调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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