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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自来水企业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在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中很多与自来水企业有关,及时了解自来水业务相关增值税政策变化对广大纳税人非常必要。

  自来水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变化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来水适用税率是13%。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该文件废止了财税〔1994〕14号、国税发〔2002〕56号文件。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来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不少变化:

  1.原政策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同时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变化会产生以下影响: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同时,原政策下,由于一般纳税人选择6%的征收率时,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必然低于按适用税率13%缴纳的增值税。而按新政策,选择6%的征收率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其税负不一定低于选择13%的适用税率。这也是为什么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而不是一定使用6%征收率的原因。因此,在新政策下,纳税人更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2.新政策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在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时,仍维持了6%的征收率,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仅为3%。因此,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如果为了降低税负人为选择纳税人身份,则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即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并不限于是自产自来水,而新政策明确,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自来水应是自产的。因此,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销售、转售自来水,在目前政策下是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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