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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让原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

  公司甲欲将一批经营租赁给公司乙的生产设备,永久转让给后者,转让是以该批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转让价,用以抵减公司甲欠公司乙相同金额的货款。该笔转让事项中,租赁资产、转让资产、抵欠货款在进行流转税处理时,应作为三个涉税事项处理。

  租赁资产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征营业税;设备在贵公司原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销售设备则按销售旧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具体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抵欠货款,通常不涉及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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