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为防止企业虚报实习生报酬骗取税前扣除,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税前扣除。如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方便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和减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受理的工作量,上述办法规定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日常申报时自行扣除。同时为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文件规定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