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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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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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非居民企业缴纳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按照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就10%的税率,以利息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上述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上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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