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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审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文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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