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发布。在其后的近一年里,陆续颁布了几十个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如此密集颁布的配套法规,再加之今年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显得让人有些应接不暇。
为此,中国财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提醒广大企业的财税人员,临近年底,财税人员一定不要忽视掌握并运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以轻松应对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运用这些配套法规的内容,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法规作以分类整理解析。
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我们可以将相关配套法规分为:基本法规、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法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处置资产、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等类别。目前,除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特别纳税调整及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文件尚未明确外,其他各类配套法规均已明确,下面将按照如上类别加以具体解析。
一、基本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2008年1月1日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法规与依据,之后颁布的相关配套法规只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具体解释。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虽然是税总对于各地的一个宣传所得税法精神性的提纲,但在其中,仍然有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一些具体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对于解决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外,借这个文件也可以加深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目的,有利于更好地领会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
二、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下述四个文件主要解决了三件事,即:哪一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何种优惠政策可以进行过渡?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进行过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
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上述文件可以从几个方面去理解:
1、哪些企业可以实行过渡优惠政策?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为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
2、判断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标准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即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判断时点。
3、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并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4、可以过渡的优惠及过渡办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这三个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几个文件明确了可以实行过渡的优惠政策。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
这些文件明确了外资企业过渡优惠的办法:
(1)对于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可以实行过渡的优惠政策明细可参照《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3)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按过渡税率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可以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1、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2、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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