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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解读国税函[2008]819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下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㈠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这就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3.3%下调为2.5%。
 
  一、2008年以前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其中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期征收的定期定额税款进行清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
  1、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2、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3、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所得税,在下一征期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对以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退税的机关。先国税后地税,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2、退税的限制。按(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  、变化的原因。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之前的33%降为25%。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发[2004]88号文下发后,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继调整了其应税所得率,由之前的7%~20%调整为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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