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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9]79号: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五大变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26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了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经验,符合了两税合并的实际情况,与原内外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国税发[2003]12号和国税发[2003]13号)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明显变化:

  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一是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二是将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也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二、统一了汇算清缴的期限。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新办法执行;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内容。新办法除原内资企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对于存在总分支机构的,应一并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对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对于存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新办法将这两项附报资料取消了,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

  四、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提出了税务机关工作安排和主动服务的要求。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同时要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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