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的具体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兔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只是简单地表述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来以适用税率,没有将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直接减免税额的规定体现出来,给纳税人的信息不全面即纳税人在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后,仍然无法具体明确实际上应该缴纳多少税款,自己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到底应当在哪一个环节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通过两种方式让企业充分了解各种税收优惠的实现环节:一是凡有关在收入中予以免除或者扣减的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现;二是凡有关低税率和直接在税额上予以减免或者扣减的税收优惠,应当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中,除了原有的直接减免税额和低税率优惠外,又增加了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在实际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再减去可以减免或者可以抵免的税额。所以,本条直接将减免税额和税收优惠中允许抵兔的税额写入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中,使得计算公式能够更进一步反映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对原内资、外资税法有关规定的一个改进和完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公式是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有时其所计算出来的数额并非是企业最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即如果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际税收抵免情形时,通过本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还应减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最终实际应纳税额。
本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界定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界定的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各项扣除则是指本条例所具体规定的各项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则是指本条例第十条所界定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计算出减除减免或者抵免税额前的企业应纳税额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以该企业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得出没有减除减免或者抵免税额前的企业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如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适用税率是20;被认定为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为15%;其他的企业则适用25%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所计算出来的金额,就是没有减免或者抵免税额前的企业应纳税额。
三、计算出企业享受的可以减免和抵免的优惠税额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以适用税率得出的金额,并非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还应减去企业享受的可以减免和抵兔的优惠税额。减免税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在“税收优惠”一章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中规定的,企业享受的直接减免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直接的减免税额,加计扣除、减计收入、低税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反映的是直接的减免税额和投资抵免应纳税额,而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方式,都只是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环节就已考虑。
投资抵免应纳税额,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本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引导投资方向的税收优惠措施,其优惠力度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所新增的一种优惠方式。直接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是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则对其作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方式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仍是先应按法定税率计算这些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或者所得所应缴纳的税额,然后再根据本条例确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减半或者免征、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出可以被减免或者抵兔的税额,两者之差才可能是企业要缴纳的税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兔的应纳税额。这里用的是“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而不是“本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容,除了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也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如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授权,将另行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措施的规定,以及今后可能存在的专项性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等。所以,本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应包括依照本条例在内的国务院所有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所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当计算出企业可以减免或者抵免的税额后,它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得出的数字之差,如果不存在企业所得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税收抵免情形,该数额就是企业最终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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