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税务机关予以了答复:根据《关于以房屋低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低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主(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低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张先生个人将房屋抵偿债务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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