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公布了第二十一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保险企业,共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7家保险机构896种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本通知到达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到达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包括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规定,对新改制的石家庄铁路华泰实业公司等83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及已改制并享受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但名称发生变更的山西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铁路房建公司等10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在2007 年1 月1日至2010年12 月31 日期间从改制之起前免征营业税,在文到之前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条件、程序和期限:
(1)免税条件
①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③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⑦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2)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3)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将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166个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对注册在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及从事其他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规定,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准予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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