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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抵退”的这种帐务处理正确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部分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按照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每月在进行
“免抵退”税申报时,如产生应退税额,则不论退税款是否到帐,都应在次月增值税
申报表23行调减上期留抵税额。并作帐务处理。这样,可能造成企业不仅未收到退
税,而且进项税额不能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要先缴税。我们认为不符合“免
抵退”的定义和原理。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吗? 
  答:企业会计制度对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
的处理规定如下:“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
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
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
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末全部抵扣,按规定
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按照上述会计规定,税务机关的要求与上述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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