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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问:6个月前,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
租赁合同,将我家的3间店面房出租给李某开饭店,租期3年。不久前,我所在的城
市组织全市房屋租赁情况普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找我谈话,指出我与李某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而该合同不生效,没有
法律效力,责令我补办手续并要处以罚款。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该提问涉及到房屋租赁登记形式的效力以及未登记的法律责任问题。《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
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可见,我国实行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
  从登记备案的立法目的来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
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则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
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登记机关对合同审查来看,
主要是审查合同的主、客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费等,
因此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且相关法
规均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是错误的。
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你补办手续并要处以罚款是有依据的,《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不登记备案,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
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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