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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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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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从国外来看,现行主要有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两种方法
1.内在价值法。它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提出的方法。内在价值是
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大。反之,则
内在价值越小。由于内在价值会随股票市价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股票期权的价值
也随时变化,所以每个会计期末都要进行费用的调整,会计处理相对较烦。
2.公允价值法。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方法。公允价
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
允价值一般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确定,而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再变化,每
期期末也不必进行股票期权的会计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
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从理论上讲,公允价值法更符合配比原则,能恰当反映股票
期权的经济实质,但在不完备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采用,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我国对股票期权的处理
1.直接确认法在授权日即确认股票期权,同时确认一笔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
摊费用在期权执行期前摊销完毕。在期权执行期内,当股票价格高于期权执行价格,
经理每次执行期权,就把股票期权转化成实际股本,若由于经营不善,股票价格总低
于执行价格,经理将不会执行期权,但到期权执行期满,股票期权冲减管理费用。但
直接确认法不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会导致资产不实,也不符合谨
慎性原则。
2.或有确认法在授权日,通过“或有认股款”、“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
溢价”科目反映该事项的发生。股票期权溢价在期权的执行期内平均摊销。执行期内,
由于股价上涨,股价和股票期权执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经理人员的报酬所得记入“管
理费用”,若股价低于期权执行价格,则不必进行处理,但是以前年度摊销的股票期
权溢价应在摊销的范围内转回。期权到期日,如果经理执行期权,则将“或有普通股”
转为“股本”,如果经理放弃执行期权,则把“或有认股款”、“或有普通股”、
“或有资本公积”余额冲平。或有确认法尽管采用一种或有方法计量,但是由于经理
人员行使或放弃期权取决于股票价格,而且行使的数量确取决于经理人员的主观意志,
所以当期权行使时,往往造成异常的费用变动,则利润也会随之升降,使收入和费用
不能合理配比,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
3.备查登记法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做法,在期权的授权日,只进行备查
簿记录,并不进行实际处理,只有经理执行期权时才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经理放弃
执行时,也只在备查簿中注销。但备查登记法,明显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并且信息揭
示在报表附注中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分析和决策。
4.差额确认法即在授权日确认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由于行权价大多数定
为等于或大于股票市价,则无论今后任何时间股票的市价如何变动,均不需调整差额。
该法比较容易掌握,而且也回避了前三种方法的不足,但如果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
额较大,会导致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如果经理人员弃权,则已确认的费用需冲回,有
人为操纵利润之嫌。
三、综合价值法
股票期权合约在赠与日正式确立,并以期权协议签定时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作
为期权的执行价格。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公司未来或有的股票交付义务,另一
方面又要确认未来或有的股款收入,按执行价格借记“或有资产--或有认股款”,同
时按期股的面值贷记“或有负债--或有普通股”,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股票期权溢
价”。
一般情况下,赠与日无法预估行权日股票的市价。公司股票的市价在等待期内会
随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发生上下波动,当股价在等待期内持续上涨超过执行价格时,
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的可能性增加,股票市价与公司可收到的“或有认股款”之间就
会产生正的差额,这一差额应视同公司给予股票期权持有人的报酬,因此,在出现这
种差价的相应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一般是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日)应当
做一笔调整分录,按此差额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递延酬劳成本”账户,同时增加期
权持有人的权益;此后在等待期内股票市价在行权价格之上持续上涨或下降,公司都
需作相应调整。但递延酬劳成本的减少数不能超过以前会计期间内所确认的上涨总额,
即该项费用的累积数不能为负。
公司在设计股票期权时,通常约定管理人员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享有行权的权利。
在行权日,公司发生认股款与股票的交换,此时一方面要登记收到的期权持有人的行
权付款,按股票面值贷记“股本”账户,按股票市价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
积”;另一方面要将在行权期前所登记的“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销账。如在行
权期内,由于股价低迷、持续低于认股价等原因,期权持有人未能行权,在期权计划
失效的当日,冲销前期所记录的“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等账户余额,同时将已
经在前几年确认的费用转回。
公司在设计股票期权的时候,通常规定期权持有人如果在等待期内提前离职,终
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就会丧失相应的股票期权获利。在期权持有人离职时,公司应
注销与该持有人相关的股票期权账户余额,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
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
无论运用那种方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均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充
分披露,因为投资者根据这些信息可以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估算企业价值,以便更
好地进行投资决策。随着我们对股票期权这种工具的广泛应用和理解的加深,相信对
其的会计处理会有更进一步的改进。(Bf200406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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