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成本的会计和税务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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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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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在发出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或其
他用途的过程中,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及存货发出会计计价方法和税务计
价方法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
1.由于存货初始成本差异的存在,在存货的使用流转环节肯定也存在着会计和
税务的差异。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无对该环节差异调整的具体规定,又因综合调整法
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能采取据实调整法进行处
理。采取据实调整法时,企业在按会计制度对存货进行核算确定入账成本的同时,还
应对存在差异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设置备查簿,对发出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进行纳税
调整。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加上差异额来确定所生产的产成品计税成本(或结转库
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该产品销售成本,使隐含在存货中的计税成本得以
实现。
例: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乙公司因故无法按规定偿还债务,经协商,甲
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成品300件抵偿该项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
为3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已于5月12日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已为应收账款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假如甲公司月初
库存有同类产品500件,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均为550万元;于5月20日销售
该产品200件,甲公司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货物的成本。
(1)甲公司取得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2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0
坏账准备 100000
贷:应收账款 3510000
可见,甲公司取得库存商品的会计成本为290万元,计税成本为300万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300-290=10(万元)。
(2)甲公司发出货物时:
甲公司销售库存商品的会计成本=(290+550)÷(300+500)×
200=210(万元);
甲公司销售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300+550)÷(300+500)×
200=212.5(万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212.5-210=2.5(万元)。
因为甲公司计入当期利润的成本为210万元,而相关税法规定应考虑隐藏在库
存商品中的收益或损失,按计税成本212.5万元计算销售产品的成本。所以,甲
公司在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差异额2.5万元作调减处理。
2.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形成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核算要求自行确定,
包括后进先出法,无任何限制条件。而相关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
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即使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也必须是存货在领
用时确实采取的是将后购进的货物先发出的流程。当企业忽视限制条件的存在,使用
后进先出法时,就会出现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
对于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随着国税发[2004]390号文件的执行,会计
制度规定和相关税法规定已基本一致,不再存在差异的协调。
例:甲公司对存货核算一直采用移动平均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决定从
2003年1月1日改用后进先出法。2003年1月1日,该企业存货的价值为
300万元,本年度购进4000万元,2003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
确定的存货价值为500万元。如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存货的价值应为900万元。
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领用存货时,根本无法区分先进的存货和后进的存货。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对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的
差异额应进行调整。
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发出存货的会计成本为:300+4000-500=
3800(万元);
移动平均法计算的发出存货的计税成本为:300+4000-900=
3400(万元);
差异额=3800-3400=400(万元)。
即甲公司因采用后进先出法造成多计成本4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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