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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该作何纳税调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问:我的公司想在股东会上提出建立
董事会基金和董事长基金,但经查找《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只提到公司的利润分配
中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请问,是否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只要股东
大会同意就可以任意提取基金?有无相关的法规依据以及提取董事会基金和董事长基
金的比例?
  答:公司法是最为典型的商法,而商法又是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因此可以
说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的,在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又不具备不正当损害相关利害
人的利益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适当的行为操作可以认为是适法的,也
即法律不会因此而强加禁止或限制。
  正是基于此种判断,我们认为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只要股东大
会同意,是可以任意提取基金的。因为股东大会会议的决定本身就是公司的“所有者”
对公司的有权处分,只要这种权利处分不违法,即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无论采
取的何种形式的基金,作为经济理性人而言,他有权决定如何做,也就应当对他的行
为负责,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他带来预期的经济效果。
  事实上,相关法律对此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三款“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
金”,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分别包括以下内
容:(一)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2、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之规定,前
述关于经股东会决议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即可由公司自行决定作为董事
会基金和董事长基金,是股东对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合法处分。
  因此,只要真是股东大会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应当保护他们的决策自由。当
然,在实践中,可能有疑问的就是,设立董事会基金或董事长基金具体是为了何种目
的?这种目的正当与否可能会影响该基金成立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在目前的理论和
实践中逐渐趋向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这种目的的性质,有可能使得小股东因对
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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