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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
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
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
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
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
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
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产成品              5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清算损益            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15000+100000-
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113000×33%=37290
(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            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贷:银行存款              3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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