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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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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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
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
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
商誉。
无形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销。无论是出售无形资产还是转
销无形资产,都表明无形资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应将其从企业的
账面上冲销。
确定何时转销无形资产需要进行判断。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
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
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具体到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的无形资产,可能还会出现其他情形。显然,
此时,吏多的是需要基于特定情况进行职(案例)
(案情说明)三源株式会社2002年3月18日对外转让一项无形资产,收取
价款32万元,“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4万元,请问,上述业务应纳多少营业
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四节和<会计科目及会
计报表>1801“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三源株式会社无形资产转让应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
让两种情况,现分别做会计处理如下:
(1)三源株式会社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
应交税金 160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64000
(2)三源株式会社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000
(分析指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5%的适用税率
缴纳营业税,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16 000元(320000x5%)。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的有关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
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区别。
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
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
形资产损失”科目。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
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应注
销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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