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
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
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
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
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
“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
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
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
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为
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
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
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对下列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
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解答如下(下列各项解答仅为就某一交
易或事项有关会计处理及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不包括除该交易或事
项以外的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一、问: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
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
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
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公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
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
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
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
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
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
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
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
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
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
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
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
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
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
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
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
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
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
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
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