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两种主要形式。从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看,通常包括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种形式的不同组合。
现金红利即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最普通的形式。在我国,分配现金股利常用“10派几元(含税)”的说法,表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多少元(含税)”。
送红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而言,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总额不变,但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对股东而言,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在我国,分配股票股利常用“10送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送红股多少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资本性账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通常将利润分配方案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列披露。因此,尽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形式,笔者也将对其进行分析。在我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常用“10转增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转增多少股”。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上市公司用税后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时,虽然其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承担代扣代缴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也可由此获得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也要进行涉及纳税的会计处理。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有两种来源:一种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另一种是以盈余公积分配。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根据我国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规定,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应付优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应付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对外公布。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亏损,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则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有时为了保持投资者对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维护公司形象,公司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企业会计制度》第83条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是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特殊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用盈余公积支付现金股利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项分配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二是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股利支付前注册资本金的25%;三是股利支付比率不应超过股票面值的6%。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不管其来源是税后利润还是盈余公积,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区别在于应付股利的来源不同,前者从“利润分配”科目中结转,而后者从“盈余公积”科目中结转。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为:1.在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按计算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2.在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按含税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税后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内上缴代扣税款时,按代扣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代扣税款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二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派送新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才能对外宣告实施。同时,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应符合前文所述的利润分配顺序,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则应满足《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批准作为利润分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时,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涉及账户的结转,不能像分配现金股利时那样方便代扣税款,对股票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不仅理论界存在“红股是否应征税”的讨论,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对红股扣税的处理也不相同。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各地有权自行决定减免税事宜。一些地区的上市公司未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作是一种免税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1)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日,转增股本的同时作扣缴税款的分录: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分得股票的面值计算税款总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2)上缴税款时,按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税款总额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收到个人股东缴来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税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收到个人股东应缴纳的税款,则应于会计期末对这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坏账损失。
3.缴纳印花税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办理增资手续后,应以“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计算的应缴纳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
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应注意,这里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从印花税角度考虑,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相比,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得到类似的结果,即:股东权益总额不变但结构改变,公司股票数量增加,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摊薄,每股市价下降。但是,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可使股东免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也不必补缴印花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经常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按转增股本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实例分析
笔者根据巨潮资讯网和新浪财经网公布的资料,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实例分析。
伊利股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2股。
1.分配现金红利的会计处理
(1)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2006年3月28日)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扣税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91264988×0.26=101728896.88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2)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2006年4月14日)
对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0.26-0.26
×50%×20%);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元。个人股和投资基金共计257710710股,代扣税款合计6700478.46元(257710710×0.26×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