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北国饭店(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240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8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0元
点歌费 80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房、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52000000×5%=2600000元
按照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省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0+1800000)×20%=5800000×20%=116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760000(2600000+1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60000
[例2]东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9月根据“营业收入”账户资料,当月实现营业收入1920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
(1)企业当月将其拥有的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
(2)企业当月向有关媒体支付的广告播出费用为6400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和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次,按照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则当月广告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营业额=19200000元-6400000=12800000元
应纳税额=12800000×5%=64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40000
[例3]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10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经营收入为1800万元
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1020万元,其中包括前期预收定金204万元
转让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620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160万元
预收账款账户表明,企业当月收到购房定金324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
其中:下属物业管理部收取物业管理费166万元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34万元
按照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计算纳税。在华远公司当月的经营收入中,商品房销售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 5%;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也为5%;而经营收入中的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税率也为5%。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等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华远公司本月销售房屋实现的经营收入1020万元中,有204万元为以前月份预收的款项,已经在以前月份缴纳了营业税,其余的816万元为本月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本月缴纳营业税。另外,本月还收到预收房款324万元,这324万元预收款应当在本月缴纳营业税。则10月份华远公司商品房销售的营业额为1140万元(816+324)商品房销售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1140×5%=57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20×5%=31万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5%=8万元
物业管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5%=10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经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60000 (570000+310000+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60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0
[例4]亚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11月份有关收入资料如下:
其他业务收入
向某单位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80000元
房屋出租收入30000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00元
车队承接外部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6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出售临街房屋一间,获得价款收入 240000元
按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5%=4000元
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出租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运输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0000×3%=1800元
则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000+2000+1800=78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7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800
企业出售房屋价款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0×5%
=12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0
[例5]五洲工程公司(外国企业)2001年12月份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国内某公司,双方协议规定,转让价格为120000美元,12月18日,该单位如约支付专利权转让费。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金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5%
=6000美元
=49800元
按照规定,外国企业向境内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为扣缴营业税。则该单位在支付转让费时,应当扣除应纳的营业税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00元),实际应付11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46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支付的转让费应作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996000(120000×8.30)
贷:银行存款 946200(114000×8.3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9800(6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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