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6月28日 财会字[1995]2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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