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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3     浏览次数:

关于契税的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在19981014复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函(财会字[199836号)中明确规定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成本。其中:企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理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营业外支出中对罚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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