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要进行帐务调整吗?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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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在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而我公司在此之前对无形资产(软件使用费)的摊销会计处理是直线法5年(5年的摊销期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年限来确定)。我公司的无形资产帐面摊销年限要调整吗?对以前年度已经摊销的部分需要追溯调整吗?在新旧所得税的衔接年度应做什么会计处理?
答:不论是原会计准则还是新会计准则,对于贵公司这种来源于合同性权利的无形资产,且合同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的,应该按合同约定年限合理摊销。
贵公司对于上述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我们理解不须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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