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成本
新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旧准则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款,同时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原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旧准则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做出单独规定:新准则则取消了该项规定。
2、加工成本
旧准则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确定时,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新准则则仅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未在准则正文中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3、其他成本
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相信会在配套的准则指南中做出规定。另外,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准则未对此作出规定,新准则中删除了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笔者认为,这与本次准则体系修改、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的重新引入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都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无需再做出专门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旧准则则无此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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