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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0-01-29     浏览次数:

财办会[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部起草了《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并请于20103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人:韩冰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685525336855301168552934(传真)

电子邮件: hanbing@mof.gov.cn;yangguojun@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南33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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