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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有车辆保险费专票是否可抵扣?这些税前扣除问题值得您关注!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

问题一:离职补偿金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情形:我公司由于公司经营战略的变化,最近辞退了一批员工,并根据员工在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给予了一次性补助,请问我司发放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可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二:公司自有车辆保险费专票是否可抵扣?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情形:我公司自有车辆缴纳的车辆保险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相关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自有车辆取得车辆保险专用发票只要不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三: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是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相关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因此,贵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问题四:给外聘老师报销的返程交通费发票,可否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具体情形:我是一家培训机构,需要给外聘老师报销返程的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能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吗? 
    相关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只适用于旅游服务行业差额征税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旅游行业客户众多,客户回程通常需要持高铁票登车,无法将全部客户的票寄回给旅行社的情况, 69号公告特别规定可采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贵公司是培训行业,不能适用该政策,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问题五: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 
    具体情形: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 
    相关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案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对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问题是否可比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案例解答: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对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问题不能比照财税〔2014〕75号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4〕75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六:企业因检修暂时性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具体情形:企业因检修暂时性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相关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相关案例:请问企业暂时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问题所述因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有不同的口径,建议企业就正常停产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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