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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个税、进项税额抵扣、与福利费区别等实务问题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

1.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具体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特别提醒:劳动防护用品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企业购买时应该明白着是劳保用品还是职工福利费性质)

(1)关注“福利”二字,“福利性质用品”属于职工福利费,比如:人人都可以提回家的洗衣粉就是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的人员发放的洗衣粉就是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劳动保护费,直接发货币的“劳动保护费”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

2.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当然也需要取得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发票等)。

3.劳动防护用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劳动防护用品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作出了解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要区别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需要按规定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比如高温补贴费,按当地规定是否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在规定额度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等免征个税,各地额度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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