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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从四个方面分析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次数:

企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会发生党组织工作经费。对企业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文结合案例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检查是否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国有企业而言,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对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党组织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A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根据组通字〔2017〕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A公司2017年按照当年工资总额30000万元以1%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计提了党组织工作经费300万元,经查该公司留存党费未有余额,且在企业账上实际使用了100万元,当年计提数结余300-100=200万元,则企业所得税前仅能扣除100万元,需纳税调增200万元。

A公司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填报;其中“账载金额”填报30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100万元,“调增金额”填报200万元。

二、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顺序开支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比如,B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17年在管理费用中实际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30万元,经查该公司留存党费仍有余额100万元,虽然这30万元没有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但也不能从企业管理费用中支出,应从留存党费中支出。

三、检查是否及时抵扣了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故企业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实际使用时,与企业正常经营支出一样进行涉税处理,如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A公司2017年在管理费用中开支了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的开支,取得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5万元,企业就可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5.5万元。

四、检查是否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实际使用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如,B公司2017年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此,B公司就应将奖励款并入获奖者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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