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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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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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今年4月中旬,三部门曾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此次,《工作指引》的出台,对高新认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那么,想要通过认定的企业,应注意哪些条件呢?
明确认定与申请程序
此次,《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程序。
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要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下一步是企业要准备材料并提交认定机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参数的确定标准
测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业内人士提醒申请认定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参数的确定标准。
首先,企业要按照《工作指引》里的关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来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判断符合的,才能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需对工作中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根据《工作指引》,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需要提醒企业重点关注的是,根据《工作指引》,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采取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方式,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只认定其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根据此规定,《工作指引》强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一些此前打擦边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条件,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这里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原高新企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优惠
原来认定的高新企业是否还有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得到了明确。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资格仍在有效期,则资格依然有效。此时若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可选择暂缓申请重新认定,继续享受至原有优惠至期满为止;但若企业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已期满,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优惠税率,则应尽快申请重新认定。
此次文件还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5+1”地区,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若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区域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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