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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原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中央财政又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日前,财政部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90号)。 

  《通知》明确: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适当考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其中: 

  1. 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2. 营业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4.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5. 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照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照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数计算。 

  6. 资源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采用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照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 契税 

  税基采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8. 据实计算收入 

  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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