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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谈修订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5     浏览次数: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2008年12月9日15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修订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国务院近期确定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请问: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基于什么考虑?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这个问题我们是这么考虑的。

    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迅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延伸,我国也深受其累,因为我国很大的经济组成成分是靠出口,所以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看如何采取措施,能够迅速地消除这些影响。在这种环境下,我们也准备要在明年1月1日把增值税转型推出来,以前我们是生产型增值税,是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实现这个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我们大概算了一下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郑建新:我们这次实施的具体内容和方案是这样的。从明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含在我们所说的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同时,以前我们对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要退税的,为了配套这项改革,我们要取消这两项政策,同时增值税改革后一般人增值税降低了,所以我们要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以前工业的是6%、商业的是4%,这次统一降低到3%。另外,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问:东北和中部等地区目前正在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请问,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与上述试点办法有什么不同?

     郑建新:2004年7月1日在我国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像装备制造、石油石化等八大行业进行了刚才所讲的购进机器设备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2007年7月1日又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推进了这项改革,圈定的是八个行业,也就是电力业、采掘业等八个行业;2008年7月1日,我们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把这项改革在以上这些地区进行试点,除了重灾区以外的其他地方试点内容就是对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度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之内进行退税,没有抵扣完的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进行抵扣。

     现在要实行的新的办法和试点办法相比又有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再采用以前的退税办法,而是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是一样的,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是转型改革在所有地区全面推开后取消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以前并非很公平,因为有的行业有、有的行业没有,有的地区有、有的地区没有,而这次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了;

     三是以前试点办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税再进行退税,而这次是全部统一抵扣,无论增值税额有没有新增的,这次都直接抵扣了,这样企业在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缴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问: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是否还要下发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文件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考虑?

     郑建新:此次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目前,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将于近期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情况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税务机关将如何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小型企业是否会出台相应的增值税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王继德: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来说税负肯定是降低了,不仅是降低了,而且是合理了。从增值税管理来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核心,今后我们税务机关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要继续运用计算机系统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信息的审核检查。通过纳税评估、约谈等手段及日常管理堵塞漏洞;
 
     二是继续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控制,深入开展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的管理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下降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这样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的因素,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王继德:在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的需要,开展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调整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对现行申报资料当中的部分数据、指标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重新调整了一窗式比对的指标等。

     同时,为了能及时统计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调整综合征管软件,增加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统计功能,以便定期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汇总。

     问: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取消了哪些优惠政策?为什么取消这些政策?

     郑建新:我们这次取消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两项政策是当时我们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我们是想鼓励利用外资,鼓励外国的机器设备进入我国后提升我国生产制造业的水平。现在之所以取消它是由于:

    一是免税范围过宽,不太利于我们自主创新和设备国产化以及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难免会对我国自主产品的开发激励不足;

    二是税收政策不公平,企业在操作上也比较繁琐,考虑到改革推行后企业购买的设备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原有的政策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那么原有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就没有了,因此我们就准备停止这两项政策。其他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两家正在进行清理,届时将统一对外公布。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中提到的矿产品具体范围是什么?增加矿产增值税税率有没有过渡措施?
 
     郑建新:矿产品指的是现行执行13%税率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采选产品。我们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的机器设备也将纳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应从13%恢复到17%。实际上,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于下个环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不会增加,只是环节之间发生一定转移,国家并不会因此增加税收收入。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中提到的进口设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有没有过渡措施?

     郑建新:刚才我也讲到了,此次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背景下出台的,是为了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我们在执行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就是刚才所讲到的免税范围过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不一样,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的设备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可以抵扣,因此以前的这项政策就应该停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转型改革实施后,这些设备都可以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应该相应停止。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操作时以什么为标准?是指购入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吗?
 
     郑建新: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这些地区试点的时候我们是根据购进机器设备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时间进行操作的。目前,转型改革具体实施的操作性文件我们正在制定过程中,有关具体办法我们将在文件中明确。考虑到目前增值税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转型改革实施办法需要与这一模式有所衔接,所以原则上我们还是要以购进机器设备和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为准。
 
     问:为什么增值税条例修订中,没有明确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

     郑建新: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下个环节购进免税废旧物资按照普通发票10%进行抵扣。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虽然扶持了废旧物资回收、促进循环利用的作用,但是违反了“征多少扣多少、未征收不扣税”的基本原理,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执行中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

     郑建新: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故意隐瞒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二是会诱发利废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享受免税,利废企业用虚开发票多抵扣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破坏了税收征管的秩序,也严重影响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此,税务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征管,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设计的缺陷,所以必须从根本上进行调整才可以扭转不利的局面。我们征求多方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将改变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方式,因此,在修订增值税条例时没有将废旧物资发票纳入条例作为合法抵扣凭证。目前,我们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起草操作性文件,近期将下发执行。
 
    问:为什么增值税条例修订中,删除了有关来料加工等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条款?

     郑建新:我们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有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这一优惠政策1999年已经不再执行了,相关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国务院已另有规定。因此,这次修订时就把它删除掉了。

     问:增值税立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那么此次条例修订和增值税立法工作有什么关系?

     郑建新:税法作为一种“侵权法”,是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原则上都要通过法律形式颁布。我国现在税收的立法层级还比较低,我们目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其他的都还是国务院的暂行条例的形式。
 
     郑建新:从税收收入规模来看,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尽快提升其法律级次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变成法律并不是简单地把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就可以的,我们要以此为契机,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才可以完成这项工作。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
 
      二是:扩大征收范围

     此次条例修订完成了转型改革的任务,可以说是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问:此次营业税条例修订是基于什么考虑?主要内容是什么?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影响?

     郑建新:我们现在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延续性、二是针对性、三是统一性、四是前瞻性。

     延续性原则就是总体构架还是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不要做太多的修订,要防止对税收管理造成过大的影响;

     针对性原则是指目前营业税的一些政策与经济脱节、与征管脱节的问题,着重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将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修改,把他们放到修订的范围之内;

     统一性原则是利用专有名次和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取得了成果,力求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比如借鉴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使这几项的表述尽可能一致;

     前瞻性原则,修订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对条例的影响留下一定的空间,比如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买卖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就是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发展较快的特点。

    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原则上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是删除了条例第五条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转贷外汇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收不公,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日益明显。因此,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删除了这一条款。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问:此次消费税条例修订是基于什么考虑?主要内容是什么?

    郑建新:从三方面的考虑的:

     一是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产品实行交叉征收的单一环节税收。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肯定也要缴纳增值税。鉴于增值税、消费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修订增值税条例,就需要相应修订消费税条例。

     二是1994年以来,消费税政策经过多次调整,税目税率变化较大,变化的政策全部散落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而一直未对条例进行修改,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差距,所以这次就全部纳入到修改范围之内。

     三是考虑到税收征管的需要,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期限需要适当延长,延长税款缴纳期限需要修订条例。

     此次消费条例的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如: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卷烟白酒的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在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进行修改。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会如何开展?发展方向是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都有哪些考虑? 

    郑建新:为顺利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下一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是:尽快研究发布与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关的具体操作办法,清理需要停止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值税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文件清单,调整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系统,为政策的具体实施做好征管上的保障。

     郑建新: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后,下一步增值税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同时,我们将抓紧开展增值税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规范征纳行为,提高法治程度。

    问:这次增值税改革是否涉及房地产企业,作为房地产投资的主要企业或行业,房地产企业有大量固定资产投资,什么时候将房地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郑建新:这次增值税转型并不是全面的转型,是在现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前提下,只就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部分,原来不让扣除进项税额,现在允许扣除了。房地产业是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并不是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对他不征增值税,因此也谈不到扣除增值税的问题。

    问:这次营业税条例为什么要把纳税地点从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现在营业税归地方收入,不会对各地税收收入产生影响吗?

    郑建新:此次修订的条例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调整机构所在地,对税收收入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一是绝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

     二是一部分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

     三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仍旧是按原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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