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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9号公告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

    关于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调整内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表示,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

    根据修订清单显示,新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主要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2大类39小类。其中:

    (一)通用设备主要有:柴油机,泵,风机、压缩机,制冷装置,气体分离装置及关键设备,分离设备,起重机械,钻采设备,草坪、公园、运动场机动割草机,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车辆,其他交通设备,仪器仪表,文化设备、电器,包装机械,工程机械,其他通用设备,二手机电设备和其他。

    (二)专用设备有:船舶设备,农业机械,轻工机械,建材设备,四化工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印刷设备,食品机械,药品生产,包装机械,塑料加工设备,仓储及停车场设备,环保设备,矿冶、港口机械,纺织机械,电子、通讯设备,冶金设备,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医疗设备和煤化工设备。

    关于新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的执行时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表示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自20081215日起执行,即200812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

    关于对新《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的过渡事宜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明确表示:对200812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12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关于对新《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的注意事项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强调:(一)自2009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二)、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三)、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1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本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的全部设备,无论成套或单独进口其中某一台,都受本目录限制;(四)、凡本目录中未注明“所有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五)、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六)、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与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关税司调整;(七)、本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行业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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