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必须在年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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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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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23号),延长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针对这一新政,不少纳税人理解为是享受优惠期限到09年年底截止。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通知》延长的是一年的审批期,并不是享受优惠的期限。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有在2009年度报批,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了解背景:应对危机,缓解就业压力 据了解,从1998年至2003年,我国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上述政策已于2008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下发《通知》,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以此来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注意概念:延长的是“审批期” “我是08年审批的,享受3年,还没有到期呢!该怎么办?”看到《通知》后,在山西干个体的张女士着急地向本网咨询。对此,专家提醒纳税人,《通知》明确延长的是优惠的审批期限,而不是享受优惠的期限。 专家进一步解释,按照《通知》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与之前执行的国税发[2006]8号文件相比,上述两项优惠的优惠标准和幅度均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政策中审批期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的规定,延长到了2009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必须要在2009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批,在此期间没有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例如,一个体户2008年11月通过审批,那么他可以继续按照批复的文件享受优惠到期满。同样,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申请减免税,也是仅就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审批,已经审批过的就不需要再审批了。 减免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据专家介绍,按照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应按照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报送相应的材料。比较而言,企业的申请复杂,个体户的比较简单。 专家表示,一般来说,企业报批需要经过受理、核定、申请减免和批复四个阶段。在受理阶段,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一是预核减免税申请;二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是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四是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是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核定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通知》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在上述手续办完后,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等资料。 最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相对于企业的报批程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就比较简单了。据介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减税要求:当年扣减不得结转 获准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就成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内容。对此,专家又分情况为我们进行了解释。 专家介绍称,按照《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减免税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前一个文件是规范审批程序,后一个则是解释了纳税人应该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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