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只要符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不从事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就可以直接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无需经过商务部门。 由中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则要求,工商机关最迟应在受理合伙企业申请20天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刘俊海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也标志着中国迈向吸引外资的更高阶段。
“外资合伙企业立法的改革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们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靠我们廉价的劳动力,靠廉价的土地,靠税收的减免来吸引外国投资者,而标志着我们迈向另外一个吸引外资的更高的阶段,就是靠提高中国立法的透明度、提高中国立法的公信力、提高中国立法的竞争力来吸引外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