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减半征收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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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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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厂在佛山市,现在有一些设备想卖掉,但帐面计提累计折旧只有12个月(没有发票),销售价格比购进时高。请问我可以申请审批减半征收增值税吗?如果我只计提11个月也可以吗?如果我不减免的情况下,还须要办什么审批手续才能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精神,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根据上述规您厂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取得购进发票,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应依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不符合免税条件,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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