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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区新办交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问: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享受所得税免2减3政策,请问,这里的交通企业是指拥有运输工具,提供运输劳务的企业吗?还是指新办投资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和管道等,并对所投资的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和管道拥有权利并对其进行经营的企业?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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