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退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所以企业增值税票上的名称需与报关单上的名称完全一致,方可退税。

上一篇:资产评估核销货物应纳税
下一篇:西部区新办交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