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借款形成的坏账准备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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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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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05年以前,我公司原国有股东先后从公司借款1300余万元,因该股东除拥有我公司股权外无其他经济实体,且诉讼案件不断,因此我公司于2005年采纳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对该国有股东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l300万元坏账准备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2月该国有股东将我公司股权转让,当地政府明确该股东所欠我公司款项不再归还。现该股东已无任何经济偿还能力,即将宣告破产,该笔欠款形成实际坏账损失。请问我公司实际形成的这笔坏账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我公司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l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你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逾期三年以上且借款方已无经济偿还能力,你公司应在“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基础上,认定为财产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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