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耕地占用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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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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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提示:上述文件第八条规定是由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两项减免。第九条指的是由具体在占用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时可否减免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才可享受免征或减免。如果属于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以直接减免耕地占用税,属于第九条规定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后,才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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