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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否核定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豫国税发〔2005〕141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如果贵公司有上述八种情况之一,所得税就应当核定征收。采用哪种征收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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