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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货物分配给投资者也应计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问:我是武汉某工业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人所在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底,企业将自产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请问这部分货物是否应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你单位这部
分分配给投资者的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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