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票不能视同货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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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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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电器厂作为一般纳税人,在购
料时收到对方代垫的铁路运费。单据名称为铁路局包裹票,该厂认为其为铁路货
票的一种,并且内容完整,其运费部分应作为进项税金抵扣。而国税局认为不是
货票,不能抵扣。
答:根据199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货物(固定
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
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
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里的货票应该是处于税
务部门监控之下的货票,而不是一种报销凭证或结算单据。由于运费单据涉及进
项税金的抵扣,省国税部门须以列举方式向国税总局报批准予抵扣的单据种类,
而包裹票并不在其列。在实际操作中,包裹票往往视作邮递单据处理。因此,该
厂取得的包裹票当地国税局不予抵扣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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