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8     浏览次数:

问题:我单位是新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化工产品,建材等,现在我公司购进一车汽油用于销售,已开具专用发票,请问,这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发票吗? 是否有规定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经营范围内列举的商品。有相关的具体文件吗?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您单位发生的业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一篇: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下一篇:代购货物是否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