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场地使用费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使用费。财政部于1997年明确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990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94年、1999年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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