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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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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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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